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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廉租房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24-09-18 06:14:26 258次

摘要: 青海廉租房政策: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8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

青海廉租房政策: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8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8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户籍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条件符合可申请保障房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满5年,可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8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8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保障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亦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分配细则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对象申报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危房的;个人住宅被征收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放弃一次配租配售权利的申请家庭,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安排在届时已登记的其他申请对象之后。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予以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承租人通过继承、获赠、购买等方式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的;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购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承购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回购。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转让承购住房的;改变承购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购住房居住的;破坏承购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应当退回保障性住房但拒不退回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计收其租金;承购人逾期拒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予以回购,其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满5年,承购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该住房不再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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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青海省廉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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